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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用工,法律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2012-08-06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审理程序,充分发挥仲裁工作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长沙市天心区劳动争议仲裁庭于6月22日下午3点,就王友强与长沙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间的劳动合同争议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单位无故解约 劳动者申请仲裁
    此案的申请人王友强于2005年11月进入被申请人长沙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王友强曾多次向长沙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截至2011年1月公司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4月,物业公司突然停发了王友强3月份的工资,并无故违反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王友强对此不服,向天心区劳动争议仲裁庭提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实行依法赔偿。
    针对申请人王友强所提诉讼,此案的被申请人长沙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则称王友强在工作期间擅离职守,物业公司已通过媒体发出公告,告知申请人及时来单位报到上班,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谈不上所谓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此外,双方于2008、2010、2011年均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申请人无故擅离职守,不存在当月工资没有给付的问题。
谈判破裂 仲裁庭择日宣判
    随后,天心区劳动争议仲裁庭询问王友强与长沙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同意对此案进行调解,双方均持赞同意见。而后,就此案具体赔偿金额的问题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导致谈判破裂,双方最终均拒绝调解。天心区劳动争议仲裁庭决定双方在闭庭的10日内提交相关证据,对此案择日裁决,以求给此案一个最公平、最公正、最令人满意的裁决结果,最大限度地保护双方的利益。
首次观摩庭审 威慑不良用工
    长沙市天心区劳动争议仲裁庭首席仲裁员胡中华表示,近年来,投诉物业管理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等案件逐年增多,王友强与长沙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间的劳动合同争议一案具有典型性,此案的公开仲裁庭审为同行业前来观摩的其他物管公司人事负责人上了意义深远的一课:一是帮助他们学习劳动保障政策法规,规范用人制度,加强员工管理;二是警示他们,如果不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选人、招人、用人,就会引发严重的后果,公司背负的经济压力及损失将会更大,并且难逃法律责任。
    本次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公开庭审观摩活动,在长沙尚属首次,天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希望借此机会督促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员、调解员的仲裁调解水平,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审理程序,在全市起到示范作用。
    本报记者刘玮
    见习记者廖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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