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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变脸”劳务关系
2012-08-06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劳动者享受的权益却大不相同,正因如此,一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明明是劳动关系,却只承认是劳务关系。
公司单方解约 劳动者申请仲裁
    李大军于2003年1月进入某物业公司负责维修工作,月工资880元。李与物业公司签有劳务协议书,一年一签,最后一份劳务协议期限到2011年1月终止。协议中约定:物业公司支付李大军工资,但不负责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费用。
    去年8月,物业公司以李大军工作不符合要求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务协议。但李认为,自己平日工作勤勤恳恳,物业公司随意解雇,违反法律规定。于是将物业公司告上劳动仲裁庭,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未提前30天通知的一个月替代期工资880元,及经济补偿金6160元。
名为劳务协议 实则劳动关系
    在仲裁庭上,物业公司辩称,与李大军签订的劳务协议说明双方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所以解除劳务关系时,单位不需要承担法律义务。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名为劳务协议,但实质为劳动关系。因为在招聘时李大军并未通过劳务中介公司,而是通过该物业公司发布的用工信息应聘的,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应办理招工手续,同时还应为李大军缴纳社会保险费。
    另外,物业公司认为李大军违反了规章制度,又未提供依据。最终,劳动仲裁委支持了李大军的申诉。
解除劳动关系 单位必须举证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周争平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大军与物业公司到底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单位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所谓劳务关系是指通过专业劳务公司将人员输出至实际用人单位,由实际用人单位进行业务和日常管理,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劳务输出协议,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关系则是指用人单位直接通过招聘社会上的无业人员,经过面试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而建立的。这是招聘员工来源途径的不同,但都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都受《劳动法》或相关法律的制约。
    本案中,物业公司自认为与李大军之间是劳务关系,可以不承担相关义务,这是误解。因员工的过错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如果单位无法举证的话,只能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见习记者周建国 本报记者刘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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