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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期与试用期有啥区别
2012-08-06

 读者来信: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去年7月进入一家国企工作,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见习期1年,但我不明白见习期是什么意思,我记得《劳动合同法》中规定,3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单位要求1年的见习期是否违反规定?
    律师解答:见习期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针对的是毕业后由国家分配工作的毕业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高校毕业生国家分配工作制度已被“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就业实际取代,故其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另外,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关于见习期的规定。所以,原国家部委制定的有关见习期制度作为下位法,与上位法《劳动合同法》相悖,故无法律效力。
2年未签劳动合同被辞能否索赔
    读者来信:老公在某公司工作了六年,但是最近两年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现在以人员超编为由,准备将老公辞退。那么如果老公被辞退,应该怎样来要求公司赔偿呢?
    律师解答: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以后,超过一个月,公司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最多可要求支付11个月。劳动者在公司工作了六年,后两年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他和公司已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要辞退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向公司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是:劳动者根据自己在公司工作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就可要求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报酬(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因此,劳动者在公司工作了六年,就可以要求6个月的工资作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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